2008-06-13 06:28
这次地震灾害,说了很多关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方面的话,焦点,有点偏,个人观点太重,让我们重温一下我国的《教师法》,上面关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如下:
1、教师享有下列权利:
(1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。
(2)从事教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活动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。
(3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。
(4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;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;寒暑假期带薪休假。
(5)对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。
2、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1)遵守宪法、法律,有高尚的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。
(2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。
(3)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进行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。
(4)自觉参加继续教育课程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及学历进修。
(5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。
(6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。
(7)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。
所以有几个问题,要明白的,
(1)教师的义务中没有学生监护权的转移,学生的监护权始终是他的监护人,教师没有权利和义务接受监护权的转移。
(2)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可操作性。没有办法在实践中实行,经常被曲解,被拔高。
(3)教师只是一种职业,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谋生,何况教师的劳动力是极其廉价的。
(4)教师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。教师承担着国家发展的希望,但不受重视。
(5)教育的问题不是教师的错,教学楼的质量是教师管不了的,收费也不是教师能左右的,我想说一点,你不反皇帝、不反贪腐、却反手无寸铁的教师,是不是太有点欺人太甚。
(6)教师的收入从来都没有达到公务员的水平,也没有跟国家……